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张正杰 哈尔滨工大集团 陈林
近几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给我国产品出口带来了机遇。我国在机电领域的制造能力取得很大提升,且拥有勤劳、低廉、高技术能力的劳动力资源,这保证了中国的叉车类产品本身具有很高的竞争力,出口量连年翻番。这些叉车不仅出口到第三世界国家,也大量出口到欧盟、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叉车产品要出口,除了产品本身具有竞争力外,叉车生产企业还必须了解市场的游戏规则。因此叉车生产企业若想顺利进入欧盟市场,就应更好地了解“CE”认证工作。 一、CE认证的由来 为建立统一的欧洲大市场,在欧洲共同体(欧盟的前身)形成时,即着手起草、发布协调、统一各成员国间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指令。起初速度很慢,后批准了“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在“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中,不仅明确了制订指令的原则,还规定了构成这些指令的主要内容。凡是按“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制订的指令均称为新方法指令。为保证新方法指令所涵盖的产品符合其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便于对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进行识别和查验,新方法指令中均规定了产品需进行的合格评定程序及评定合格后应加施的标识,即要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和(或)随产品附有EC合格声明。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于1989年发布了“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方案的协议”及“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模式及加施和使用CE合格标志规则的决定”。它们具体规定了新方法指令中使用合格评定程序的主要原则,可选取的合格评定模式及加施和使用CE标志的主要原则。 CE认证使用的这些指令,在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的同时,清除了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使产品在成员国之间能自由流通和投入使用。但对于我国叉车生产企业来说这些贸易技术壁垒并未消除,而且若不熟悉指令,不能遵守欧盟市场的准入规则,我国叉车产品将不能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二、CE标志 CE标志是强制性的合格标志。按照新方法指令的要求,叉车在投放欧盟市场前,必须加施CE标志。叉车产品加施了CE标志,就意味着该产品符合欧盟所颁布的有关指令中加施CE标志的全部必要条件,这将给欧盟市场监督机构、海关、销售商、消费者及用户一个明确的、最基本的信息,叉车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投入使用。除非有证据证明叉车不符合加施CE标志的有关要求,有关当局才有理由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1.责任人 叉车制造商是使叉车满足指令要求和在叉车上加施CE标志的唯一的、最终的责任人。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不少人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叉车经欧盟指定机构认证合格并具有CE合格证书就可以放心销售叉车,可以不承担责任。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即使欧盟指定机构认证的叉车,在欧盟市场流通时,同样要受到市场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若发现产品不符合新方法指令的要求,该种叉车同样被禁止投放市场、责令撤出欧盟市场,且如果你的叉车在使用中出了安全事故,生产商同样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2.加施CE标志必要条件 1)叉车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2)叉车按相关指令的要求通过了必要的合格评定程序。 3.加施CE标志的时间 原则上只有在叉车完成合格评定程序、并确保叉车符合相关指令要求后,叉车才可以加施CE标志,即在叉车投放市场前加施CE标志。 4.CE标志的型式 CE标志可由制造商自己印制和使用。但是标志图形尺寸和比例必须符合要求。最小尺寸不能小于5mm。还要注意的是C和E两个标识的距离也要符合规定。见如下比例图。
三、加施CE标志的工作步骤 1.合格评定模式 A.模式 内部生产控制 B.模式 EC 型式试验和检查 C.模式 型式符合性声明 D.模式 生产质量保证 E.模式 产品质量保证 F.模式 产品验证 G.模式 单件验证 H.模式 全面质量保证 叉车现在一般进行B加C模式。 2.工作步骤 1)达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 2)准备技术文件 3)EC型式检验 4)编写EC合格声明 5)加施CE标志 叉车加施CE标志后,只是证明其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而不一定符合一般质量要求,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CE标志仅限于欧盟国家或准备加入欧盟的国家。